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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义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明,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镇江市润州区润都游艺城负责人,暂住江苏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人陈义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泽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明及其辩护人王泽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陈义明在其经营的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204号润都游艺城内摆放“渔乐世界”、“凤凰传奇”两台捕鱼机,共18个机位,雇用服务人员,供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陈义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义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义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陈义明是自首,系初犯,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人民币1000元及当天的营业款人民币65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义明主动退出经营赌场期间获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租房协议、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沈某、冯某、朱某1、林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镇治)公机认定字【2016】第17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义明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明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义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义明是自首,系初犯,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义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义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义明主动退出的在经营赌场期间获得的违法所得5000元,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营业款人民币650元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