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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闵路528号。法定代表人:戈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484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8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落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被上诉人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部落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三项,予以改判,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人民币(下同)490元的标准支付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8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续签《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自2013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在承租期间,上诉人对该房屋重新装修,投入巨大,同时又新建了供电和燃气设施,亦投入不菲。上诉人考虑上述设施即便在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后,亦有可利用价值,故对此事项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希望能合理利用,减少上诉人损失。同时上诉人认为,双方虽然对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逾期的场地使用费进行了约定,然每逾期一天向被上诉人支付980元的场地使用费,换算成月租金将近原月租金的二倍,明显偏高。被上诉人自来水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来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部落情公司即时搬出违法占用自来水公司的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门面房屋;2、部落情公司向自来水公司支付尚欠的房租人民币(下同)120,000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3、部落情公司按每日980元的标准向自来水公司支付违法占用房屋使用费(自2015年8月8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8日(自来水公司填写的签约时间为10月29日),自来水公司(签约甲方即出租方)与部落情公司(签约乙方即承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房地产在完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用于餐饮服务,出租房屋面积6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月租金为15,000元,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并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为20,000元,甲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后,确认乙方腾空并交还房屋及付清所有费用后,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同时,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其他”条款中约定:甲方于2013年7月(上一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不再续约,但乙方提出为妥善安置员工、经营服务相关事项有待处理等原因,望甲方考虑续租。现甲方予以谅解,同意续签租赁合同。乙方承诺,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工作,同时完成申办的供电、燃气设施拆除或移装;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地变更;完成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清算等事项。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980元的场地使用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签约后,部落情公司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并正常对外经营。2015年8月7日,租赁期限届满后部落情公司未按约搬离,并自2014年12月8日起一直未向自来水公司支付租金及租赁期限届满后场地使用费。2016年10月12日,自来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部落情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后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记载,乙方(即部落情公司)承诺,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完成搬迁工作,同时完成申办的供电、燃气设施拆除或移装;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地变更;完成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清算等事项。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每逾期一天向甲方(即自来水公司)支付980元的场地使用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于部落情公司未按约兑现承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部落情公司明知其租赁期限到2015年8月7日终止,仍对外接受年夜饭预定,可见部落情公司主观上就有违约的故意,并付诸行为。部落情公司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此外,关于部落情公司要求调整使用费一节,一审认为,每天按980元标准支付使用费,既是双方的约定,也是部落情公司的承诺,且该金额适当,故部落情公司在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此标准向自来水公司支付使用费,故不予调整。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门面房屋;二、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的租金120,000元;三、判令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980元的标准向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诉人未按约定在合同到期后履行搬迁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使用费。对此,一审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也已阐述清楚,本院不再赘述。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及其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上海部落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