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72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沙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1955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合人民陪审员 贾秀涛人民陪审员 李胜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霄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