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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卞征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军,卞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军,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个体,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卞征江,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第五师工程团职工,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军与被执行人卞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400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玉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卞征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曹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