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世镜与符军(民间借贷纠纷) 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镜,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世镜,男,彝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吴作鹏,男,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符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周世镜与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车牌号为琼AFSXXX的汽车在被执行人符军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符军名下车牌号为琼AFSXXX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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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庄和彬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林马珍
 书 记 员 林瑾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 撰稿:庄和彬 校对:林瑾怡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2日印制
 
 
(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