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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维权与黎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权,黎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3号原告:张维权,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学权,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维权与被告黎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维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学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张维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张维权已预交27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张维权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张维权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张维权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