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维权与黎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权,黎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3号原告:张维权,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学权,男,197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维权与被告黎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维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学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张维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张维权已预交27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张维权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张维权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张维权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