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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姜日友与王萍、王舒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日友,王萍,王舒洁,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741号之二原告:姜日友,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萍,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王舒洁,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黎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建忠,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日友与被告王萍、王舒洁、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日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日友负担。审判员  陈力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