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姜日友与王萍、王舒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日友,王萍,王舒洁,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741号之二原告:姜日友,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萍,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王舒洁,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黎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建忠,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日友与被告王萍、王舒洁、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日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日友负担。审判员 陈力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