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开国和张涛;郑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国,张涛,郑雪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552号原告朱开国。被告张涛。第三人郑雪刚。原告朱开国与被告张涛、第三人郑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开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开国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朱开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