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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开国和张涛;郑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国,张涛,郑雪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552号原告朱开国。被告张涛。第三人郑雪刚。原告朱开国与被告张涛、第三人郑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开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开国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朱开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