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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雪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娇,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彩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陈雪娇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小区八栋2号其住所召集会员汪某等36人组织了多场民间标会。2015年10月,因被告人陈雪娇资金链断裂,致上述民间标会相继解散,造成会员汪某等人无法收回会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256505元(币种下同)。其中,汪某损失130000元、陈某1损失125000元、林某1损失28000元、陈某2损失17000元、林某2损失56000元、卓某损失24420元、潘某损失29000元、卢某损失27000元、池某损失100000元、陈某3损失38000元、张某1损失130000元、周某1损失80000元、周月香损失38535元、王怀秋损失94000元、周春红损失92500元、梁某损失70000元、周某2损失68000元、张某2损失20000元、李某1损失20000元、张某3损失50000元、王某1损失20000元、李某2损失135500元、占某损失41000元、林某3损失41000元、陈某4损失80000元、王某2损失102000元、谢某损失90000元、董某1损失107000元、曾某损失40000元、董某2损失41250元、周某3损失27500元、缪某损失44000元、陈某5损失52000元、郑某损失40000元、张某4损失68000元、张某5损失898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陈雪娇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雪娇通过筹集现金、变卖房等还款方式按20%比例挽回相关涉会人员损失共计451301.2元,并就余欠款与涉会人员达成清偿协议,取得谅解。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人陈雪娇所在社区对其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雪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雪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汪某、陈某1、林某1、陈某2、林某2、卓某、潘某、卢某、池某、陈某3、张某1、周某1、梁某、周某2、张某2、李某1、张某3、王某1、李某2、占某、林某3、陈某4、王某2、谢某、董某1、曾为弟、董某2、周某3、缪某、陈某5、郑某、张某4、张德冬证言、福鼎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民间标会处理意见表、协议书、审前评估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雪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娇未经批准,以吸收公众资金为目的,先后召集社会公众组织民间标会,吸收他人资金,造成多名会员的到期会金无法收回,直接经济损失达2256505元。被告人陈雪娇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雪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到案后挽回相关涉会人员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表现,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的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雪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雪娇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18052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