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文辉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357号 原告:贾文辉,男,汉族。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贾文辉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贾文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文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文辉负担。 审 判 员 郝先红 人民审判员 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