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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文辉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357号 原告:贾文辉,男,汉族。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贾文辉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贾文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文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文辉负担。 审 判 员  郝先红 人民审判员  刘忠道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雅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