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万江与牟守清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江,牟守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064号原告:曾万江,男,生于2000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王永春,女,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牟守清,男,生于1966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万江与被告牟守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万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江撤回对被告牟守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万江负担。审判员 林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粟兴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