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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万江与牟守清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江,牟守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064号原告:曾万江,男,生于2000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王永春,女,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牟守清,男,生于1966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万江与被告牟守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万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万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江撤回对被告牟守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万江负担。审判员  林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粟兴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