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张明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张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6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西路北环桥西。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辉,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33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