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诉王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4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决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及赔偿款1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4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