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与梁继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梁继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635号原告: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泰路付68号。法定代表人:张富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芹芹,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继才,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黎华,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继才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烟台鑫润池洗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