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裴某1、裴某2、裴某3等与田某、裴某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有,裴鹏国,裴君国,田生花,裴天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50号原告:裴有,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79491****。原告:裴鹏国,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2********。原告:裴君国,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5********。被告:田生花,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被告:裴天玉,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西湾村二社。原告裴有、裴鹏国、裴君国与被告田生花、裴天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裴有、裴鹏国、裴君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有、裴鹏国、裴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晓亮审 判 员 曹 楠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