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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19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丹,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台村1队101,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平,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娜木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