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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兆兴与被告文勇、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兆兴,文勇,郑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592号原告:文兆兴,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文勇,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郑英,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文兆兴诉被告文勇、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文兆兴于2017年5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兆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兆兴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