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文兆兴与被告文勇、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兆兴,文勇,郑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592号原告:文兆兴,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文勇,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郑英,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文兆兴诉被告文勇、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文兆兴于2017年5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兆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兆兴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