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维军和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姚维军,关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18号之一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王纬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渊祥,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维军,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关鑫,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与被告姚维军、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421元,减半收取4210.5元,由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路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司 源????????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