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和华、丁建华等与泰兴市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和华,丁建华,周敏,蔡月琴,刘华,俞海琴,戴毅,黄亚红,吴建华,杨锁兰,肖飞,丁西平,宗蓉,曹桂芳,童昭阳,焦朝红,封建云,王惠明,张风仙,刘燕毅,王庸斌,泰兴市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992号原告:马和华,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建华,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周敏,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蔡月琴,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刘华,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俞海琴,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戴毅,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黄亚红,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吴建华,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杨锁兰,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肖飞,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丁西平,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宗蓉,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曹桂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童昭阳,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焦朝红,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封建云,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王惠明,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张风仙,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刘燕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王庸斌,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诉讼代表人:马和华,张风仙、丁建华、封建云、黄亚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车站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和华,张风仙、丁建华、封建云、黄亚红等21人与被告泰兴市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云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