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卢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卢应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11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冬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应兴,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应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9.7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40元(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6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3915675350256,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8月23日,被告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12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卢应兴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01月27日,卢应兴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函件,约定卢应兴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垫富宝公司授予卢应兴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卢应兴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卢应兴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宝公司替卢应兴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卢应兴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卢应兴应按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2016年8月23日,卢应兴通过垫付宝系统消费12000元,垫富宝公司替被告卢应兴垫付了消费款项,账单日2016年8月23日,还款日为2016年9月22日,但卢应兴至今未还上述款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9.7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40元(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6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卢应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二、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应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垫富宝公司通过替被告卢应兴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卢应兴未按约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卢应兴偿还12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卢应兴支付1199.73元违约金以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540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6日,并要求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合计已超过了法定允许的标准,本院仅支持其按年利率24%计收延迟履行违约金,从逾期之日2016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应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卢应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元,由被告方卢应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志男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袁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