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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庆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庆华,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广东,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华及其辩护人陈广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郭庆华驾驶豫P×××××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至106国道淮阳县安岭街路段时,与步行人王某2发生相撞后逃逸,事故致王某2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为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郭庆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庆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庆华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郭庆华辩解:事发时不知道自已的车撞着人。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1、郭庆华虽离开了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具有逃逸情节2、郭庆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3、郭庆华的亲属愿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应对郭庆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郭庆华持C1驾驶证驾驶豫P×××××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淮阳县安岭街路段时,将行人王某2撞倒后逃逸。事故致王某2死亡。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郭庆华的父亲支付被害人王某2丧葬费20000元。2017年1月10日经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王某2符合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此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庆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无责任。2017年1月10日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豫P×××××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2的接触痕迹进行鉴定,2017年1月19日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2左踝部、胸部损伤符合与豫P×××××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发动机舱盖右侧接触形成。同年1月20日被告人郭庆华供述2017年12月20日晚驾豫P×××××车在安岭街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2017年2月15日被害人的亲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将豫P×××××予以查封。现被害人亲属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庆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有郑某1、郑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尸体处理通知单、道路交通淮公交认字[2017]第0118号事故认定书,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刑)鉴(尸检)字[2017]1号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17]司鉴字第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本院(2017)豫1626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淮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郭庆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庆华辩解不知道自已开车撞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郭庆华当庭认罪,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不具有逃逸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害方截止目前只得到20000元的丧葬费,在案件侦破前被告人郭庆华一直未主动归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庆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郭庆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庆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红京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韩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恒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