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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亨顺与林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亨顺,林家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684号原告:李亨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原告李亨顺的儿子),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家阳,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李亨顺与被告林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亨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家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亨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家阳立即偿还李亨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500元(该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3%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起计至2017年2月1日止)。事实与理由:林家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1月2日向李亨顺借款50000元。同日,李亨顺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林家阳。借款到期后,经李亨顺多次催讨,林家阳均未还款。林家阳未作答辩。李亨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为据,林家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日,林家阳向李亨顺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同日,李亨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林家阳的银行账户支付借款50000元。借款后,林家阳未向李亨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李亨顺与林家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林家阳未向李亨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亨顺要求林家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亨顺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应予以调整,按月利率2%计算。李亨顺要求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计至2017年2月1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家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家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亨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林家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亨顺支付借款利息13000元(该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起计至2017年2月1日止共13个月,即50000元×2%×13个月);三、驳回李亨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李亨顺负担50元,林家阳负担71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丽敏书 记 员 罗明凤附:一、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