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闫玉海诈骗罪并处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8号之一被执行人闫玉海,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603024472,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林村三合店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玉海因诈骗罪并处财产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玉海处罚金3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闫玉海名下车牌号为黑A220**奇瑞牌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缴纳罚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