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雪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新生,冯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43号自诉人关新生,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人冯雪华,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关新生以被告人冯雪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关新生与被告人冯雪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冯雪华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关新生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关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关新生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