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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雪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新生,冯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43号自诉人关新生,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人冯雪华,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关新生以被告人冯雪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关新生与被告人冯雪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冯雪华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关新生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关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关新生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