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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盛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盛秋妹,徐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844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39204。法定代表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盛秋妹,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徐菊林,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盛秋妹、徐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秋妹、徐菊林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盛秋妹、徐菊林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追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