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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2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陈金迪,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与被告安徽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家平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