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恢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877聂��运与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新运,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聂新运,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镇北(官湖法庭对面)。法定代表人杨世明,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聂新运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2)邳铁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聂新运工程款43035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聂新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88元,由被告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聂新运以被执行人邳州市��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聂新运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官湖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3107400元,通过银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陈伟伟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