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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彦玲与孟凡斌、孟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玲,孟凡斌,孟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42号原告:张彦玲,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孟凡斌,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孟佩,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张彦玲诉被告孟凡斌、孟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彦玲起诉状上书写的被告名字为“孟佩”,与原告张彦玲提供的借条上记载的名字“孟佩佩”不一致���原告张彦玲起诉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彦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