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国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华,黄勇,倪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4号申请人刘国华,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黄勇,男,1976年8月5号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倪秀英,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人刘国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勇、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勇、倪秀英价值60万元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勇、倪秀英座落在乐平市大塘边进修学校边八层楼赣(2017)乐平市不动产权第0001492号,不动产权单元号(360281002001GB90140F00010001)的房产予以查封,停止交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查卫华审判员 孙爱群审判员 李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