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吉亮与卜虎、李德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吉亮,卜虎,李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988号申请人丁吉亮,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乌江镇平原村六社,联系电话133XX****XX被执行人卜虎,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龙渠乡白塔村六社,联系电话187XX****XX被执行人李德胜,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大满镇汤家什村五社,联系电话180XX****XX丁吉亮申请卜虎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5020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吉亮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5020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治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