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8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8990号起诉人:李捷,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李捷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处两被起诉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15200元;2、判处两被起诉人承担一切起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陈宏楷于2015年底开设由被起诉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爱房筹”,并将其自己早在2011年购买并登记产权于自己名下的物业“布丁酒店”等向群众隐瞒产权真实归属情况、并包装成“众筹购买”项目在“爱房筹”平台上发布以欺骗群众投资这些项目。起诉人于2016年5月17日、18日分四笔共投资15200元到“布丁酒店”项目,被起诉人称此项目的投资期限为6个月,现两被起诉人拒不偿还起诉人投资到期款项,故起诉人要求两被起诉人归还1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1、被起诉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2、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予以约定,且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综上,起诉人本次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明审 判 员 郑冬冬代理审判员 喻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映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