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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洪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贺,女,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丘(地)号:8-3/557-1、109号、111号、1704号、1708号、1804号房产,并由吉林省沣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丘(地)号:8-3/557-1、109号、111号、1704号、1708号、1804号房产。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