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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宋玉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宋玉兰,王化明,韩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D座5楼53-5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兰,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化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平,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中保大厦。公司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玉兰、王化明、韩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依法核实证据,正确界定赔偿责任比例,依法认定华安保险公司主张的追偿权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团梅审 判 员  刘馨宇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