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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玉顺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40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玉顺,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上诉人曹玉顺因与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玉顺上诉称,一、上诉人认为其诉请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信访答复意见书所载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上诉人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上诉人儿媳张健因到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机构丰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放置节育环而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事实证明已构成全国计划生育特大责任事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的规定,符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范围。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曹玉顺诉请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履行答复意见书所载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上诉人曹玉顺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对曹玉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建平审判员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茂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