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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广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170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本公司职员。被告:金广东,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金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于2017年5月11日由代理审判员王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广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广东给付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物业管理费1221.12元。事实和理由:金广东系桦甸市上海花园A1号楼1单元401室业主,购房时间为2011年9月5日,面积84.8平方米。金广东于2014年9月5日开始拖欠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元,计算方法:面积84.8平方米×24个月×每月0.6元/平方米=1221.12元。物业公司多次向金广东索要未果。金广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海花园商品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金广东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已经实际为上海花园商品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金广东作为业主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故物业公司要求金广东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广东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22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金广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