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刘俊、惠州市惠阳区金峰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刘俊,惠州市惠阳区金峰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740号原告:陈志强,男,汉族,1995年2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唐石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金峰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南门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黄聪。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路133号A2栋601房。负责人:黄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刘俊、惠州市惠阳区金峰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原告已预交520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审 判 员 邓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伟经书 记 员 容茂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