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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877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20委。经营者:李明威,系该厂实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祥刚,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关军,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刚,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关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铁岭市银州区优胜沅保温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