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家国、俞裕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家国,俞裕兆,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国,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凡,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裕兆,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峰,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91号源福花园13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102193。法定代表人:俞裕兆,总经理。上诉人黄家国因与被上诉人俞裕兆、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家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家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家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官永琪书 记 员 郑菡君(2017)闽01民终1967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