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银与被告李世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银,李世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042号原告:李世银被告:李世武原告李世银与被告李世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世银、李世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银请求依法判令:1、李世武按照双方协议书中约定向李世银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10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世武承担。李世武辩称,李世银起诉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和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李世银、李世武系父亲李应朋、母亲邓冬菊所生同胞兄弟,李应朋一家于1997年在常德市武陵区皇木关社区15组自建房屋一栋。2005年5月11日,李应朋死亡。2015年8月19日,李世银、李世武签定了一份《继承父亲房屋遗产分割继承权益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弟弟李世武继承该栋房屋第一层,由哥哥李世银继承该栋房屋第二层,负一层及相关公共面积由双方共同享有。2015年9月10日、15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房屋负一层及相关公共面积补偿款为225064元。上述事实有继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材料等为据。本院认为,李世武承认李世银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世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继承父亲房屋遗产分割继承权益协议书》合法有效,李世武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李世银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世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世银现金1107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李世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