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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靳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25号原告:靳某,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靳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靳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元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