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靳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25号原告:靳某,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姚某,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靳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靳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元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