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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04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