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九江浔丰农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浔丰农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阙浪,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浔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228号2-3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3375548Y。法定代表人:阙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36号3幢1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659964U。法定代表人:黄革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阙浪,男,196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审被告:张敏,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九江浔丰农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甲方(被上诉人方)所在地法院。该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号,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