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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超与刘亚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超,刘亚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民初458号原告:南超,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被告:刘亚辉,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蠡县。原告南超与被告刘亚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63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亚辉请原告南超进行装饰装修,事后拖欠装修款63000元整。201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本人刘亚辉欠南超装修款陆万叁仟元整”,并承诺于2017年2月6日之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款63000元。刘亚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份,原告装修队为被告在蠡县××夜色××五间毛坯房进行装修。原告装修队大概十人,工期一个多月。2016年12月26日,装修进行一半,原告向被告要装修款,被告称等工程竣工后再付,原告不同意,因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本人刘亚辉(捺印)欠南超(捺印)装修款陆万叁仟元整(捺印)(63000元整)(捺印)本人刘亚辉(捺印)承诺于贰零一七年贰月陆日归还2017.2.6号如有违约夜色KTV所有设备归南超所有欠款人:刘亚辉130635198504063012(捺印)2016.12.26(捺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南超为被告刘亚辉的位于蠡县××夜色××五间毛坯房屋进行装修,有原告南超提供的欠条为证,该装饰装修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被告刘亚辉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装修款63000元的合同义务。被告刘亚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综上所述,原告南超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故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亚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超支付装修款人民币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被告刘亚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