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长辉与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辉,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34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驻涟源市斗笠山镇甘溪村。法定代表人邓兴,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李长辉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支付李长辉工伤待遇812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长辉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