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洪增丽、洪丽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增丽,洪丽涛,王英君,洪丽霞,赵瑞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增丽,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回族,河北广播电视台工作,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姗姗,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丽涛,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工作,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君,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农业厅农民体育协会工作,现住石家庄市。原审被告:洪丽霞,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回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老干部局工作,现住石家庄市。原审被告:赵瑞英,女,1950年1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石家庄市。上诉人洪增丽、洪丽涛因与被上诉人王英君、原审被告洪丽霞、赵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为:一、本案在程序上,上诉人洪丽涛作为洪贵琪的女儿之一,开始没有被列为当事人,虽然在一审庭后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没有给其在庭陈述和辩论的机会,显然程序不当。二、原审认定洪贵琪与被上诉人王英君在房屋转让当中都存在过错,但是并没有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并分担责任。三、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在继承洪贵琪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洪贵琪遗产是什么、多少?在遗产是否区分、怎么区分不明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四、被上诉人主张是在人社厅开会说房屋涨价、清理购房人的情况下才放弃购房,证人靳某、郑某证言也称人社厅开会让购房人做出是否购买决定,但没有人社厅的书面材料证明,靳某与郑某二人所做证言,能否认定是代表人社厅的职务行为?应当由人社厅出具书面材料证明退房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另,即使王英君退房,是应当退给洪贵琪,还是应退给人社厅?依据是什么。王英君主张洪贵琪退还30000元转让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当在重审时一并查清后再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增丽、洪丽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秦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