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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英伦与被告陈和洪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伦,陈和洪,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94号被告:谭英伦,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芳(谭英伦嫂子),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和洪,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军,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兴路。主要负责人:胡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谭英伦与被告陈和洪、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谭英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英伦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英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谭英伦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君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