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广银盗窃、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91号罪犯邱广银,化名许春生,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上杭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广银犯盗窃、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5361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广银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2415分,获得4次表扬。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交,退赔53616元(未履行),平均每月个人消费29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邱广银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邱广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邱广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