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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344号原告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军营村大屋组18号。法定代表人瞿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杰,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冲,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沙莉,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添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灿成,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谌灿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长沙中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李春莲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