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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欣与陈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陈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690号原告:周欣,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陈科,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周欣与被告陈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欣负担。审 判 员 余积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晨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