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永爱与邓远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54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宋永爱,邓远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宋永爱,邓远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487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永爱。委托代理人:梁凤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治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邓远栾。原审原告宋永爱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邓远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0114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并非(2016)粤0114民初2905号案件的当事人,无权针对该案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已明确授权其享有该案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无权代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作为本案上诉人进行诉讼,应视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未对(2016)粤0114民初2905号案件提出上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的上诉费697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宝丁涵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